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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6-09 ]


馬來西亞留台校友會聯合總會大學貸學金簡則

1.

名 稱:

貸學金定名為“馬來西亞留台校友會聯合總會大學貸學金”。

2.

宗 旨:

鼓勵馬來西亞籍學子赴台升學,繼續在學術領域內力爭上游,讓家境清寒、品學兼優的學生有機會完成大學教育,為華社及國家培育英才。

3.

名 額:

2010年發放20名額。

4.

來 源:

本貸學金款項來自以下的捐獻:A) 留台聯總理事、各屬會、校友,B) 熱心華文教育人士及,



C) 社團/慈善機構。

5.

款 額:

貸學金每年貸款額每位RM5,000/=。

6.

年 限:

以獲貸者所選讀科系所需的年限為準,最高以五年為限。

7.

貸學金申請資格:


7.1

馬來西亞籍學子,


7.2

家境清寒,品學兼優,


7.3

凡在今年被台灣大學院校錄取攻讀學士學位第一年並取得入學分發書的學生可提出申請。


7.4

已在台灣攻讀僑大先修班,9月間分發至各大學入學大一新生者。


7.5

已在台灣各大學院校就讀大二、大三、大四或雙聯課程者,因家庭經濟情況轉變,須貸學金來補助者,需要校方推薦信,年限以餘下畢業年限為準。

8.

申請日期:分為二梯次


第一次: 每年的525日至71,給予就讀大學一年級者申請。


第二次: 每年的815日至920,給予上述7.4及7.5項資格者申請(已在台灣就讀者申請無需面試,除非有必要,視各位情況而定)。

9.

申請手續:


8.1

申請簡則及表格可逕向留台聯總秘書處及屬會領取或函索。


8.2

申請人須依序把以下資料裝訂成3一併呈交鄰近屬會查閱、驗證及蓋章:


1)

申請表(貼上近照)、校長推荐函、自傳(各1正本及2複印本)


2)

證件一:馬來西亞華文獨中高中統考/A Level/STPM文憑


3)

證件二:學校高中/國中畢證業書,


4)

證件三:學校高中/國中三個學年成績單,


5)

證件四:高中/國中三個學年校內外各類獎狀、校內外各類課程證書及校外各類考試文憑(如A Level、STPM、獨中統考等),


6)

台灣大專院校錄取分發證書(中、英文本),


7)

父母或監護人所得稅申報表(FormB或 EA Form)及薪水證明。


上述2)-7)證件為複印本,需由原校校長簽證方屬有效。


資料不齊者恕不受理,且所有的申請資料恕不退還。

10.

審 核:


由留台聯總獎貸學金組負責審核並訂期函約面試。錄取結果除了個別通知外,也將同時登報公佈。留台聯總獎貸學金組的決定為最後決定,任何質詢恕不受理。

11.

簽訂合約:



A)

獲貸者於接到獲貸通知書後三星期內,須依法辦理簽訂合約事宜,逾期當棄權論。



B)

獲貸者簽訂合約時,須由家長/監護人(理所當然的第二擔保人)及其他兩位擔保人共同簽約。所有擔保人須是大馬公民,收入穩定且是本會認為殷實可靠者。



C)

凡作為獲貸者的擔保人,須依法與本會簽訂合約,確保申請人日後清還全數貸學金額。若擔保人在獲貸者尚未清還貸款之前去世,或經濟狀況出現問題時,獲貸者須立即通知本會,並另覓適當擔保人承替。



D)

獲貸者經簽約後,本會即代購買意外保險,以保障所貸之款項:




投 保 額:貸款總額

投保年限:貸款年限 + 攤還年限

保 費:介於 RM100 至 RM400 之間

受 益 者:留台聯總



註:

有關保費將直接增計入獲貸者的貸款總額內,於畢業後第一年內悉數還清。



E)

獲貸者畢業後即需履行攤還款額的責任。若在有關年度內沒有繳清規定的攤還額,本會將在有關年度的年結單內直接計入一筆為數RM150的服務費,作為催收、統計等的行政費用。


12.

領取貸款及規定:



A)

貸學金須由獲貸者簽收。



B)

獲貸者須將每學期/每學年的入學註冊證件影印本或在籍證件自動繳交本會,並於每學期/每學年開學前,將上一學期/學年的學業及操行成績自動呈交本會審核。文件及成績齊備經審核後,始頒予下一期的貸學金。若成績欠佳或行為失檢,本會有權停止其貸學金。




──所有文件的複印本須經校方簽證方為有效。


13.

償還貸款:



本貸學金不計利息,惟獲貸者不論畢業與否,在規定年限,於離校半年後,必須依合約規定按月開始攤還,以每年貸款額除以12個月,即RM5,000/=/12月=RM417/= ,每月最少攤還RM417/=,多還益善,直至全數還清為止。倘有違約,其擔保人須依約清還。


14.

本簡則若有未盡善處,本會有權增刪之。


馬來西亞留台校友會聯合總會

獎貸學金組

2010年5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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